公訴案件可以和解,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專門規定了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透過調停人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了兩種公訴案件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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