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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事故糾紛的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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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事故糾紛的爭議處理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
1.申請(諮詢)

①告知權利: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有三條途徑: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爭議當事人可自行選擇。

②提出申請: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的,爭議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書》,並提交相關材料。

2.審查

審查人員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①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

②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

③醫療事故爭議行政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

④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

⑤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⑥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⑦其他。

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予以簽收,並籤送受理人員審覈。

3.受理

①受理人員對申請材料審查, 在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②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受理通知》通知申請人;

③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不予受理通知》通知申請人。

4.移交

①受理後,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填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移交書》和有關材料交由朝陽區醫學會組織鑑定,並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受理決定書》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