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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中終結執行的情形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3.08W 次
行政強制法中終結執行的情形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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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中止執行的情形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爲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