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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2.46W 次

一、行政強制法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

行政強制法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爲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二、行政強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執法主體必須是正式執法人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增加兩項內容。草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正式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2、行政機關不得夜間執行不得停水停電。

3、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

5、不得查扣公民個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6、草案的內容照顧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問題,在規定行政強制有查封、扣押權力的同時,也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7、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8、行政機關依法查詢企業的財物賬簿、交易記錄、業務往來等事項,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應當保守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祕密。

9、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爲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10、行政強制執行不排斥“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可達成執行協議,也就是說,行政強制執行不排斥“執行和解”。草案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

11、行政強制行爲在引起強制原因的具體行政行爲被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一般應暫停強制行爲。但爲了公共利益和集體利益的需要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可以對此提出行政複議,複議期間不暫停執行。

行政強制中,具體的強制執行措施有明確的規定。如對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話,強制執行措施就有人身管束、收容審查等等。而要是對財產作出限制的話,則就有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也就是說行政強制措施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實踐中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確定究竟應該採取怎樣的強制措施比較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