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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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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多久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爲的時間。作爲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合同爲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爲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爲之履行爲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綜上所述,合同簽好後,一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的,要及時告知對方,並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如果無故,在合同到期不履行,作爲權益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解決方式有協商、仲裁或者訴訟等。不履行合同是一種常見的合同違約行爲,也是容易發生糾紛的一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