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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不明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3.12W 次

一、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民法典》第 6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二、不按合同履行期限約定如何處理?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合同爲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爲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爲之履行爲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三、合同履行期限

1、概念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是用來界定合同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該界限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違反該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計算。在買賣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實際上就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時間。

2、相關規定

《民法典》對買賣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規定:

(一)、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時間內的任何時間內交付(《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條)。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下列方式確定:

1、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款)。

(三)、標的物在合同訂立之前已爲買受人佔有,合同生效的時間爲交付的時間(《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

(四)、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條)。

合同期限是合同中比較基本的內容之一,如果合同履行期限不明,並不代表這份合同無效,但是可能會給合同雙方帶來一定的麻煩。當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的時候。合同雙方可以另行商量補充,如果雙方協議不一致,可以根據交易習慣來確定,另外,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人也可以自行隨時履行,但最好給對方準備的時間。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