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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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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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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透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修改爲:“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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