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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什麼時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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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什麼時候提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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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有仲裁條款的向法院提管轄權異議是什麼時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的規定,一般來說約定了仲裁條款,一方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兩種情況例外,即仲裁協議無效或一方向法院起訴時但沒有向法院聲明仲裁協議的,合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爲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