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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清算組成員包括哪些人?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3.22W 次

一、指定清算組成員包括哪些人?

指定清算組成員包括哪些人?

一般由律師、會計師擔任。債權人會議認爲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並回答詢問。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徵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二、破產清算費用的計算

破產費用的計算視具體情況而定,沒有統一金額規定,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

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費用:

1、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爲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

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務報酬及相應的清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來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一)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六)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綜上所述,公司因爲經營困難申請破產的,啓動破產程序後,會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財產負債進行全面盤點。清算組成員應該由股東構成,有必要的話,還可以加入律師或者會計師等。對公司財產清查完畢後,先償還公司拖欠的稅款,之後對下崗工人的工資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