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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破產清算清償順序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7.57K 次

近年來,房地產公司隨着市場的需要也在不斷興起,但是一些發展不好的企業就面臨着破產。房地產企業破產也是需要進行進行破產清算,但是必須符合房地產公司破產清算清償順序的要求,根據嚴格的清楚順序,確保每個債權人的利益都能夠得到平等的對待。要想了解具體的清償順序,可以到文中瞭解。

房地產公司破產清算清償順序

一、房地產公司破產清算清償順序

1、開始程序

破產程序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提出申請時,必須講明破產原因。破產案件一般歸債務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的,歸債務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與普通審判籍的,歸債務人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對當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法院要進行審查,有正當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則即予駁回。

2、宣告程序

破產由法院宣告。宣告破產前,必須對破產案件進行審理。審理方法由法院決定,可以依職權調查,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也可以兩種方法同時採用。審理後,確認具備以下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①具備法定的破產原因;②債權人具有申請破產的權利;③債務人具有破產的能力。

宣告破產要使用書面裁定。破產裁定書必須記明宣告破產的具體時間,確定呈報債權時間,確定調查債權和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宣佈扣押命令,採取保全措施。

3、進行程序

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從熟悉會計或者法律業務的人員中,選任破產管理人,並即發出公告宣佈下列事項:破產裁定的主要內容;破產管理人的姓名、住址;報明債權的時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命令破產人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不得向破產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而應向破產管理人說明情況,聽候處理。

報明破產債權,應當遵守法院規定的期限,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的,不能成爲破產債權,不得以破產人的財產受償。報明破產債權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債權數額和形成債權的原因,並提出必要的證據。  法院對於報明的債權,必須進行調查。參加調查的主要人員是破產管理人,另外還有破產人和已經報明債權的破產債權人。對於申報的債權,破產管理人和破產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由法院審理確定。沒有提出異議或者異議已經消除的債權,即可確定爲破產債權。破產債權的持有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和破產人財產的分配。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表達意志的組織,由所有登記的破產債權人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

在執行程序中,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產人的財產,叫做破產財團。在破產宣告時和破產程序進行中,一切屬於破產人的財產,以及將來可以行使的財產請求權,都屬於破產財團。破產財團由破產管理人佔有、管理、變價和分配。

4、終結程序

結束破產案件的法律程序。結束破產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強制和解與破產終止。

二、什麼財產不能清償呢?

已作爲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一般不能作爲清償的財產。因爲,作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在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時,實際上已轉換成債權人的財產。債務人已不能對它們再行使權利。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已作爲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還債的財產。

房地產公司在破產以後進入清算程序,清算結束以後就需要按照房地產公司破產清算清償順序對未能按期償還的債務進行償還,完成企業的責任。破產清算是企業必不可是程序,清償也是必須進行的,清償債務的原則就是要保障所有的利益損失最低,確保每個人都能得到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