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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審查的規定是什麼?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2.98W 次

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審查的規定是什麼?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審查的規定是什麼?

在行政複議過程中,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在未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的情況下撤回複議申請;二是申請人在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的情況下同意撤回複議申請。

申請行政複議是申請人的一項權利。申請人可以依法處分自己的這一權利,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但是這種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爲也可能影響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因此,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是有條件的。

(1)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是在複議決定作出之前;

(3)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經過專利局行政複議處批准。

爲了維護行政複議活動的嚴肅性,規定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後,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申請複議。

二、行政複議管轄種類有什麼?

(1)一般管轄。行政複議的一般管轄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複議適用的管轄稱之爲一般管轄。

(2)特殊管轄。行政複議的特殊管轄是指除一般管轄之外的適用於特殊案件的管轄。

(3)移送管轄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對已經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經審查發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管理的制度。

(4)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對行政複議案件,上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指定行政複議案件,上級主管部門或一級人民政府指定行政機關管轄。這種指定管轄往往是因爲管轄權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只能由它們的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申請和撤回行政複議都是公民的權利,行政複議的管轄種類包括一般管轄,特殊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所針對的是特殊的行政複議案件,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的,行政機構收到複議申請之後,不符合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