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異地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沒有戶口本的,當事人可以帶着身份證到戶籍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帶着戶籍證明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手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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