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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身出戶協議有法律依據嗎?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38W 次

淨身出戶協議有法律依據嗎?

一、淨身出戶協議有法律依據嗎?

沒有,但是,法院認爲一般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我國婚姻法中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精神,亦有助於社會公德,該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淨身出戶就是離婚後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這樣的協議一般在婚前就已經簽訂,表面看來是對愛情和權益的雙重保障,出軌一方承擔責任,另一方則得到金錢作爲補償。

按照《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簽訂離婚協議需注意什麼問題?

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均表示離婚,以及離婚後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只有在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後才能生效。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爲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

(1)必須雙方自願。非自願採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離婚協議的等部分的協議是無效的。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不籤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

(2)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

(3)離婚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雙方離婚,規定另一方不得、不得離家,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這一條款違法了《》的規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無效的。

(4)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協議中以撫養費爲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爲無效。

(5)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6)離婚協議應當履行,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經過法院認可,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除了對方自願淨身出戶的,法院和其他任何人沒有資格要求當事人必須淨身出戶,認爲只要在婚姻關係當中存在過錯就得淨身出戶的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可是,我國公民對於自己的合法財產有自己處置的這種權利,離婚時甘願放棄自己名下的合法財產,這樣的決定其他人也無權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