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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精神損失怎麼賠償?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2.25W 次

離婚賠償精神損失怎麼賠償?

一、離婚賠償精神損失怎麼賠償?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超過5萬。 這在婚姻法裏叫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張該損害賠償方須對離婚無過錯,這個條件意思是即使有過錯,如果該過錯未導致離婚(與離婚無因果關係)亦視爲無過錯。

2、過錯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有這幾種情形才構成離婚過錯。

3、該過錯須與離婚有因果關係,即該過錯導致離婚。如果雖有過錯但雙方未離婚則不能主張此損害賠償。

4、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須區分行政離婚與訴訟離婚而有不同。在行政離婚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張。訴訟離婚的原告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該主張。否則在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後不得另行主張;訴訟離婚的被告若不同意離婚,但法院判決離婚的,可在判決生效後另行以訴訟方式提起該損害賠償請求。但無論是行政離婚還是訴訟離婚,若該過錯在離婚後才發現的,不得主張,理由在於該過錯與離婚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二、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

1、必須是合法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

2、必須是由於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並且僅限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

3、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

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律師認爲,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需要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涉及到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一方有過錯的行爲,那麼可以透過舉證的方式來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對於法定的過錯方肯定是需要賠償的,可以要求對有過錯的一方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