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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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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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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法》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
  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
  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