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勞動者提供勞動,應該單位就應該支付工資。即使工作1年也是應該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內所以不給工資,屬於剋扣工資的行爲。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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