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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法律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8W 次

一、訴訟時效法律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訴訟時效法律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在於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一)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後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二)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後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後者重新計算。

三、有下列情形的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執行中止也是暫時性的,若導致中止的原因已經處理完,還是會恢復執行程序的。不論是中止還是繼續,都是需要當事人進行申請的,法院同意後纔可以執行。這都是要看當事人自己的意願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