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其他法律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延長適用條件是什麼?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延長適用條件是什麼?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8.77K 次

一、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延長適用條件是什麼?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延長適用條件是什麼?

1.延長訴訟時效所依據的正當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認的,因爲社會生活的複雜性決定了法律不可能將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情況全部地加以規定。當出現中止和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實即特殊情況,造成權利人逾期行使請求權時,有必要授權人民法院審查是否作爲延長時效的事由,以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而所謂特殊情況而不指權利人由於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訴訟時效的延長適用於已經屆滿的訴訟時效。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決定適當延長一定的期間。

二、訴訟時效的特徵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三、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首先,《民法總則》將起訴作爲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請破產債權;爲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消等。其次,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請求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再次,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當公民的權益受到侵犯後是可以透過訴訟等法律途徑來維權解決的,那麼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法院也會首先確認是否具有管轄權利的,同時在提起訴訟時也是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如果在計算訴訟時效的過程中出現了起訴或者認諾等情況後也是可以申請訴訟時效中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