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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5K 次

賭博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賭博從來都是不好的行爲,即使是人們說的小賭,其實也是會產生一定影響的。而要是賭博涉及到的數額過大,那在我國還有可能構成賭博罪。而在對賭博罪進行處罰的時候,其中情節嚴重的處罰自然是要重一些。那究竟法律中規定賭博罪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哪些?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賭博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設定圈套誘騙他人蔘賭又向索還錢財的 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爲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1995.11.6 法復[1995]8號)行爲人設定圈套誘騙他人蔘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爲,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二、賭博罪怎麼判刑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認定爲賭博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對於情節輕微,還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以營利爲目的,透過網絡聚賭的,按開設賭場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怎樣判斷行爲是否構成賭博罪

(一)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並不是爲了營利,而僅僅是爲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爲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爲犯罪。

(三)行爲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羣衆。

賭頭是指聚衆賭博的人,即爲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爲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爲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爲目的,營業性地爲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爲。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羣衆,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係。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賭博罪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其中要求實際賭博的行爲人都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未成年人。根據《刑法》中的規定,如果賭博犯罪情節嚴重的話,此時可以對行爲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