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法律科普 > 刑事辯護 > 職務犯罪辯護 > 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06W 次

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情形如下:
造成傷亡達到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九人以上,或者輕傷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傷六人、輕傷九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輕傷十八以上的;
造成經濟損失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