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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迴避適用於什麼案件?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2.76W 次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迴避適用於什麼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迴避適用於什麼案件?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都是由於迴避,迴避適用於以下情況:

1、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僅限於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2、如果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有法律規定的必須迴避的情況,當事人也可要求他們迴避。

3、本案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或者與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時,必須迴避;

4、如其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本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關係從而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也必須迴避。

二、迴避的種類有什麼?

1.自行迴避。自行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在自己負責辦理的案件中,發現自己有應該回避的法定情形,而主動提出迴避的要求。

2.申請回避。申請回避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爲本案中某辦案人員有依法應當迴避的情形時,向司法機構提出要求他們的迴避的申請。申請回避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司法機構應當重視並切實保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這項權利。

3.指令迴避。指令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自己承辦的案件中有依法應當迴避的情形,但本人沒有提出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回避,而是有關負責人發現後,決定令其迴避。這種迴避雖然法律上沒有規定,但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各地司法機構在刑事訴訟中都已這樣做,並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迴避適用於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迴避的種類有很多,既可以是申請回避,也可以是指令迴避,還可以是自行迴避,不管哪種迴避方式,都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請,如實說明迴避的理由,等候法院的裁決,允許迴避的,迴避人不能參與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