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爭議處理申請審查的內容包括:(一)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範圍;(二)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三)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人;(四)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五)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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