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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安置的正確做法有哪些?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37W 次

一、加強對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

徵地拆遷安置的正確做法有哪些?

1、發揮市政府徵地拆遷辦公室的牽頭作用,協調各方關係,規範統一全市徵地拆遷工作,健全完善相關程序和運作模式。

2、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主持,國土、住建、房管、信訪、公安、法院等單位參加,定期召開徵地拆遷工作協調會議,協商解決徵地拆遷工作中的部門配合和疑難問題。

3、充分發揮政府在項目選地中的主導地位,科學制定徵地拆遷方案,統籌考慮各部門之間的相關規劃,主張項目用地採取相連成片的選地模式。

二、健全完善徵地拆遷制度。

1、細化補償區域。區域差別不宜過粗,應考慮當地土地房屋的增值狀況。2、更新補償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對拆遷補償中遇到的新情況、新項目及時進行更新、完善,標準明確具體。

3、借鑑經驗,將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全面系統地彙編成冊,印製成宣傳冊或徵拆工作人員業務學習手冊,既可取得規範徵地拆遷工作的效果,又能發揮積極的宣傳作用。

4、進一步關心參與徵地拆遷工作的基層幹部,提高適當他們的政治經濟待遇,充分發揮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三、積極探索多元化補償安置方式,拓寬補償安置渠道。

要在體現有利於增強集體經濟組織實力和保障失地農民生活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安置方式。

1、徵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土地,特別是耕地資源和土地後備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可優先考慮進行農業安置,透過農村集體機動地、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徵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2、徵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土地,可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在土地徵收後劃出一定數量的建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按統一規劃開發經營,實行留地安置。

3、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尊重羣衆意願的前提下,由被徵地村集體組織和被徵地農民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徵地補償安置費入股或以經依法批准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四、堅持先安置後拆遷原則,加強安置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1、高起點規劃建設。要立足長遠,按照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完善配套、逐步到位的原則,把安置小區納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統一進行規劃建設,切實保護被拆遷戶的權益。

2、改進居住安置模式。對城鄉結合部的拆遷戶實行集中還建安置,積極推進中高層公寓樓式的還建房安置模式。

3、加強設施配套。積極完善安置小區的水、電、通訊、有線電視、綠化、車庫、商店、醫療室等設施,方便生產生活。

五、加強對徵地拆遷安置工作的監管,確保依法推進徵地拆遷安置工作

1、嚴格徵地監督審覈。各鎮,開發區的項目徵地拆遷工作必須嚴格依法依程序進行,各地不得擅自啓動項目的徵地拆遷工作,把監管工作貫穿到徵地拆遷安置工作的全過程,確保徵地程序合法,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公開、公正、透明。

2、加強對用地行爲的監管,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關於《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3、加強對徵地補償資金的發放、使用情況的監管。要嚴格規範土地補償金的計算髮放,確保按照規定的標準及時足額對農民進行補償,確保同一項目執行標準的前後一致。

4、要堅持和完善土地補償費村組集體所有部分鄉鎮代管制度,強化市直相關部門、鄉鎮政府、村民理財小組三級的監督管理職能,確保土地補償金及其收益用於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保障。

5、加大對違反徵地補償安置政策行爲的問責力度。對違反政策規定用地的,對徵地補償發放不及時、不到位引發重大社會穩定問題的,對截留、挪用、剋扣、侵佔徵地補償費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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