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糾紛問題 > 房產糾紛 > 房屋租賃 > 個人廠房房屋出租合同法律法規有哪些?

個人廠房房屋出租合同法律法規有哪些?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79W 次

個人廠房房屋出租合同法律法規有哪些?

個人廠房出租是社會的普遍現象,很多企業爲了節約成本都會租賃廠房,租賃時會簽署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租賃合同時合同的一種,有着嚴格的規範。很多人想知道個人廠房房屋出租合同法律法規有哪些? 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個人廠房租賃合同的法律法規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二、 對廠房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

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爲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等。

2、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爲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

3、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都規定了租賃各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義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規定登記備案後有關機關頒發的《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爲合法有效的憑證。

4、審查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3%計,因其滯納金過高,導致滯納金的約定無效。有人認爲: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規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應當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項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個人廠房房屋租賃合同中必須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規,比如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個人廠房房屋出租合同法律法規有哪些? 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具體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