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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擔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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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擔保範圍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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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擔保


融資租賃是金融與貿易結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業務操作中既有融資擔保問題,也有銷售擔保問題。

有人說租賃物件都屬於租賃公司,相當於抵押貸款,從法律地位,比抵押貸款更安全,爲什麼還要承租人提供租金償還信用擔保?主要原因是:融資租賃在中國(包括亞洲地區)因法律不健全,市場環境不發達,加上融資租賃公司把租賃當貸款做,不考慮物權退出問題。因此在做租賃時讓承租人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連帶責任的租金償還信用擔保。租賃公司實質上變相在做設備貸款。從風險控制的方式來說,這種做法叫轉移風險。從風險的管理來說,在承租人沒有提供租賃擔保時,所有與租賃相關的合同都不能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