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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權轉讓可以嗎?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87W 次

署名權的是著作者享有的一種人身權利,很多人都想知道署名權是否可以像著作權一樣可以轉讓呢?在實際中我們經常看見著作權的轉讓可以爲著作者帶來財富,那麼署名權轉讓可以嗎?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署名權轉讓可以嗎?

一、署名權轉讓可以嗎?

署名權是一種人身財產,是不可以轉讓的。

二、署名權的內容

1、署名或不署名的決定權

因爲署名權是作者對公開其作者身份與作品關係的權利,所以作者可以選擇公開其作者身份或不公開作者身份。決定公開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爲公衆所知的名字:決定不公開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並不是作者放棄署名權或沒有署名權,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權的一種方式,或者說是作者對署名權的一種處分行爲。

2、署名方式決定權

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及相應程度的選擇。署其本名或筆名,則是將其作者身份公之於衆;署其他爲人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則往往是部分隱瞞或完全隱瞞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

主要指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作者排名順序的不同,往往對作者的影響也很大。就一般情況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們較高的評價。如有的單位在評定職稱時,對合作作品,只承認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爲其著作成果來參評職稱。

4、署名指示權

如果作品署名發表,其他人在以後以出版、廣播或改編等各種形式公開利用時,應當說明其署名。也有人稱該項權利爲姓名指示權,並強調在公開利用時須指明作者的姓名。筆者認爲此說不妥。因爲作者姓名也是個很複雜的問題。一個人的姓名(廣義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僅其中一個,使用作品時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違背作者的本意。因此,從署名權的本質出發,在公開利用其作品時,如事先未經作者特別同意,就只能準確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三、署名權的構成要件

署名權的主體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於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第ll條、第17條的規定,作者有三種情形:第一,創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視爲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第三,由委託合同明確約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作者這一概念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作者不僅包括一切文學、藝術、音樂、戲劇或科學作品的創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或廣播組織;狹義的作者僅包括文學藝術、音樂或戲劇作品的創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爲作者要由各國法律甚至國際公約來規定。另外,署名權主體與著作權主體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是因爲作者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包含有多種權利,其主體情況複雜,作者僅是著作權基本主體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權主體還包括繼承人、國際組織等。署名權可以獨立於著作權的其他權利而爲作者單獨享有,故署名權主體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

署名權的客體,主要有“作品說”與“人格利益說”兩種觀點,筆者同意“人格利益說”。因爲按照通說,人格權所要維護的是某種人格利益,署名權既然屬於民法上的人格權而不屬於身份權,其理所當然應以某種利益爲客體。這種客體是什麼呢?應是“作者與作品的聯繫”,具體地講就是作者對自我身份的公開進行控制。這體現了作者對其身份是隱瞞還是公開以及隱瞞或公開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與隱私利益。

署名權是一種人身權利,是不夠被轉讓的。如果可以轉讓的話很容易在市場形成欺騙的現象發生,很容易給讀者造成一股錯覺,所以還是應該繼續完善著作權法的相關法律法規,小編還建議去本站平臺諮詢專業的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