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法律經濟 > 賠償標準 > 工傷賠償標準 >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錯理由需要更改嗎?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錯理由需要更改嗎?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22W 次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錯理由需要更改嗎?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錯理由需要更改嗎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錯理由是需要進行更改的。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填寫錯誤,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重新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因寫錯可能會影響到失業保險金提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否則員工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此事。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用人單位如果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簽署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其中對於各項需要規定的問題例如賠償金、離職理由等都需要明確,如果解除合同的理由寫錯的需要及時更改,因爲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候最重要的依據就是離職的理由,因此必須要儘快修改重新開具。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