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事故遭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時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要治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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