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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91W 次

離婚精神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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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有的時候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同時,還會要求對方做出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但其實要想法院支援這樣的主張,就需要起訴的一方提供實際有效的證據才行。並且關於離婚精神賠償的範圍也是有限制的,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這個範圍是怎樣的吧。

一、離婚精神賠償的範圍是怎樣的

(一)精神痛苦的賠償

精神痛苦是純粹精神利益的損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財產損害。這種損害是無形的,無法用金錢衡量。但是,財產補償可以成爲滿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質手段。透過金錢補償,可平復受害人精神創傷,慰籍其感情,透過改變受害人的外環境而克服其內環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損害所帶來的消極影響,恢復身心健康。適用撫慰金安撫受害方,是一有效減輕和解決精神痛苦的方法。

(二)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

配偶精神利益損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損所引起的直接財產損失。直接的財產損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權和身份權被侵害以後,身體健康相應地受影響或傷害,因恢復被侵害的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如精神遭受創傷致使無法工作而影響或失去工資收益;或致病需要醫治等等。這些直接財產損失屬於過錯方賠償的範圍。配偶精神利益損害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損害所引起的間接財產損失,例如,配偶身份解除使得無過錯方配偶會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預期可得的財產利益。除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損害還應包括純粹的精神利益損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財產因素的損害。

二、不離婚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結婚需要兩個人同意,離(這個詞不能發)婚只需要一個人就可以,不需要對方同意,對方不同意,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至於財產,當然有法律規定。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修正後的民法典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主要涉及到兩方面,就包括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很多時候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法定過錯行爲的,就會給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那麼此時要求精神方面的賠償,其實也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