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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精神賠償規定是什麼?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9.2K 次

一、離婚協議書的精神賠償規定是什麼?

離婚協議書的精神賠償規定是什麼?

離婚協議書的精神賠償規定是可以雙方當事人自由的協商約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書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 是由夫妻親自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就有法律效力。

二、離婚賠償條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爲的。

(二)因爲上述行爲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爲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爲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爲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三、協議離婚程序中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並提供有關法律的諮詢服務。

離婚協議書是對於雙方當事人所擁有的財產還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問題來做出合理的約定,通常情況下如果約定了精神賠償金的話,完全也是可以的,只要是雙方當事人自己都同意的。這是由當事人自主意願所決定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