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法律生活 > 婚姻家庭 > 離婚 > 離婚協議的精神補償怎麼寫?

離婚協議的精神補償怎麼寫?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4.54K 次

離婚協議的精神補償怎麼寫?

一、離婚協議的精神補償怎麼寫?

離婚協議書的書寫沒有固定的標準和模式,只要註明雙方的資訊寫清雙方的訴求即可。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二、協議離婚需提交的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所謂"離婚意思表示"即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所謂"子女撫養"即子女隨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撫養權歸誰。多個子女的,要分別註明。子女跟隨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多少由雙方協商,但必須明確,撫養子女的一方放棄撫養費的也應當註明。所謂"財產及債務處理"係指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必須明確哪些財產歸誰所有,如有共同債務,則應註明由哪一方承擔,雙方分擔的,應註明哪一方分擔多少。所謂"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以何種方式幫助或幫助多少,應寫明,如不存在該情況,也應註明。

三、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情形

律師提示您:所謂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離婚的;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的;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現了感情問題後,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不僅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也是需要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在處理以上事宜上無法協商一致時,也是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透過法律途徑來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