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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補償離婚的賠償責任構成是怎麼樣的?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3.06W 次

精神補償離婚的賠償責任構成是怎麼樣的?

精神補償離婚的賠償責任構成是怎麼樣的?

根據我國民法侵權責任的一般原理,離婚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有如下幾個構成要件:

第一,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的前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過錯方造成的的損害事實,主要是指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的事實。這種損害事實主要是一種精神上的損害,其表現爲離婚過錯方破壞了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的專一。[2]即直接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同居權、忠實請求權等等,從而使無過錯方遭受精神上和感情上的痛苦和折磨,影響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並導致婚姻關係的破裂。例如,精神壓抑所致的肉體傷害與病痛;社會地位、名譽、尊嚴等社會價值受到貶損;產生消極、否定、絕望等情感。

第二,行爲人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的重要要件。過錯責任是侵權法歸責原則體系中的一般原則[3]。構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爲,是侵害夫妻配偶權的行爲,屬於一般侵權行爲,因此,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此應注意,離婚本身並不構成侵權行爲,離婚是對婚姻破裂事實的認定,構成侵權行爲的是引起離婚的原因,如通姦、姘居、重婚、虐待和遺棄等行爲。

第三,客觀存在的危害行爲。行爲人的主觀意志外化爲行爲時,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構成離婚精神損害的過錯行爲主要有:其一,重婚,從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來說,重婚違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則;嚴重地侵犯了配偶另一方的同居權、忠實請求權,共同生育權、相互扶助權等一系列的配偶權利。其二,通姦,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願發生的不正當兩性關係。“對於多數夫妻來說,性生活的忠誠是婚姻存續中至關重要的因素,並構成婚姻的生命基礎。因此,通姦行爲完全可能毀滅婚姻”。[4]它是與一夫一妻制原則不相容的,對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睦和社會安定以及社會道德風尚存在嚴重的消極影響。其三,姘居。姘居指配偶一方與第三人爲非法的、缺乏長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臨時性公開同居。姘居也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爲。姘居也是侵害一夫一妻制的行爲,侵犯了無過錯一方的人格尊嚴和配偶權,屬於過錯行爲。

第四,過錯行爲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指過錯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相互聯繫,即過錯行爲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產生。根據侵權行爲法的一般原理,因果關係是歸責的前提和基礎,過錯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確定行爲人責任範圍的依據。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行爲人的過錯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即過錯方的過錯行爲是造成無過錯方精神痛苦的原因,無過錯方的精神痛苦是過錯方過錯行爲的結果,受害人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需指出的是,現實生活中確有夫妻感情先出現裂痕而導致一方出現“過錯行爲”的情形。此種情形中,“過錯行爲”的出現似乎只是一種結果而非原因。但是,筆者認爲,法律所保護的婚姻,只是婚姻所衍生的權利而非感情。在婚姻面臨危機時,配偶權利並非喪失,且雙方並未作出解除婚姻的決定,即說明雙方的婚姻仍有存在意義,故仍可以認定爲“過錯行爲”導致了婚姻的最終破裂。

第五,離婚的發生。這是婚姻精神損害賠償的特殊要件。只有離婚的發生,才導致受害方取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而且,我國大多數家庭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只有在離婚時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前財產權屬未確定,賠償也無法進行。而且,由於過錯行爲導致婚姻完全破裂,也是損害事實的一部分和考量受害方精神損害程度的標準。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是可以要求精神補償的,一般在一起單純的離婚案中法院是不會判精神補償,如果一方有過錯或者其它的原因傷害了對方,那麼就可以要求,具體的金額就要雙方好好的協商,因此,在一起案件中,不同的情況處理的方法也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