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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的傷殘判定應當由誰作出?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67W 次

一、關於交通的傷殘判定應當由誰作出?

關於交通的傷殘判定應當由誰作出?

傷殘等級鑑定是等受傷者出院傷情穩定後申請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來做的,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判定方法如下:

1、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2、評定原則。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爲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3、評定時機。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4、傷殘等級劃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爲10級,從第Ⅰ級(100%)到第Ⅹ級(10%),每級相差10%。

二、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可賠償項目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後續治療費、輔助器材、器具等費用、鑑定費。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的,一般應當由交警部門做出的交通事故責任書中認定的責任人賠償,如果是多方都是責任人的,就應當按照事故責任的比例分攤賠償費,如果是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的,在交強險範圍外的賠償費用,保險公司是不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