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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訴訟時效中止原因有什麼?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2.89W 次

一、民法訴訟時效中止原因有什麼?

民法訴訟時效中止原因有什麼?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止的構成要件,應當有以下三項:

1、時間要件:中止事由鬚髮生在或者持續地進入到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如果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之前的,不必然爲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後六個月之前結束;必須待其持續地進入到最後六個月內時,才能構成中止事由。

2、內容要件:中止事由須爲客觀情況。該客觀情況,一般界定爲不可避之事變。所謂事變,是指非因當事人之故意過失而發生之變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應屬之。意外事件爲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事變類型,又稱爲通常事變,是指當事人雖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仍不免發生,但如果予以特別嚴密的注意則有可能避免的事變,筆者稱之爲“人禍”。就某一事變,有可能對某一當事人而言是不可抗力,而對另一當事人而言則是意外事件。

3、結果要件:中止事由須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中止事由與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之間,須具有一定之客觀聯繫。此項客觀,是指依社會普通觀念,該事由對於權利人中斷訴訟時效爲不能或者存在明顯的困難。所謂存在明顯的困難,是指如依社會普通觀念,即使權利人雖然尚有行使權利之可能,但將付出過分的代價,甚至需冒生命危險的情形。至於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與該事由之間,不以有因果關係爲必要,蓋因本項中止並不問權利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中斷訴訟時效之認識,即使其全無中斷訴訟時效之認識,亦不妨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中對訴訟時效做出了新規定,延長到三年,這有利於民事糾紛當事人採取法律手段維權。訴訟時效可以中止或者中斷,在時效快期滿的時候,在六個月內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失去民事權利,時效會中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