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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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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刑事拘留最長爲30天。

刑事拘留的時間規定有三種。第一種爲3日;第二種爲3-7日;第三種爲30日。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9條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二)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中指的特殊情況一般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爲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三)三十日。即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對於受理案件當中的當事人,有犯罪嫌疑人員往往採取拘留的方式進行調查,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存再犯罪的事實,那麼就會被批准逮捕,如果當事人不存在犯罪的事實和證據,那麼公安就必須立即釋放拘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