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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量刑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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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量刑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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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量刑的原則犯罪事實、犯罪行爲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刑法的法規。三者缺一不可,若一種行爲雖然危害了公民和社會,但未在刑法中有合適對應的法規,也不會被認定爲犯罪而量刑。確實屬於罪行的,其行爲也要和刑事責任相匹配,同時要看其社會影響,若只危害了一人,卻在社會中引起軒然大波,也可能被判處重刑。以下是相關規定:

一、規定

量刑的一般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範圍內或基礎上,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或者處罰輕重的指導思想和準則。

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二、解讀

(一)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爲根據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這裏講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因此,作爲量刑根據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狹義的)犯罪事實。它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查清犯罪事實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種心態支配之下,針對何種對象實施了危害行爲,並造成了何種危害結果,侵犯了何種合法權益。另外,對於某些以“情節嚴重”爲構成要件的犯罪來說,犯罪的事實還包括犯罪情節,這種情節稱爲定罪情節。犯罪事實是量刑的首要根據,也是正確認定犯罪性質、分析犯罪情節和衡量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前提。

2、犯罪的性質。它是指犯罪行爲的法律性質,即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爲經由法律規定並透過審判機關確認的犯罪屬性,表現爲行爲人的行爲構成什麼罪,應定什麼罪名。在量刑前應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運用犯罪構成的理論和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正確地認定犯罪性質。因爲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不同的具體犯罪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刑,所以確定了犯罪性質就意味着選定了與之相對應的法定刑,從而爲準確量刑提供了準備。

3、犯罪情節。刑法上的犯罪情節有兩種:一種是定罪情節,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它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素。另一種是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構成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和說明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如犯罪的動機、手段、環境和條件,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直接或間接的損害後果,等等。

這些事實情況雖然不影響定罪,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着量刑。這主要是因爲量刑情節不同,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也有不同,因而量刑時所判處的刑罰也必然不同。刑法正是根據不同的量刑情節,對同一犯罪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因此,量刑時在確定了犯罪性質後,必須全面掌握犯罪情節,根據不同的情節,決定在哪個量刑幅度內或者以下裁量應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4、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爲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徵。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決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

社會的危害程度,是由犯罪的一系列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綜合而成的,包括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等。因此,正確地判斷犯罪行爲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必須將犯罪的各種因素全面綜合地加以考慮,防止片面地強調其中某一方面的因素。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出現量刑畸重畸輕、罪刑不相適應的現象。

(二)量刑必須以刑法爲準繩

量刑必須以刑法爲準繩,是指人民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必須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麼刑、判刑輕重以及如何執行刑罰作出判處。

依法量刑,是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這一基本的刑法原則在量刑中的體現。量刑以刑法爲準繩,主要是遵守以下規定:

1、刑法總則中關於刑罰原則、制度、方法及其適用條件的一般規定。如對預備犯、中止犯、未成年犯罪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教唆犯、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有關自首、立功、累犯、緩刑、數罪併罰等制度;有關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刑罰處罰的規定。

2、刑法分則中有關各種具體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體規定。刑法分則對每一具體犯罪都規定了法定刑,除極少數犯罪只有一個法定刑幅度外,絕大多數犯罪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在對實施了不同具體犯罪的犯罪分子裁量刑罰時,必須按照刑法分則所確定的法定刑進行。在一個罪有幾個法定刑幅度的情況下,應按照與具體犯罪情況相對應的量刑幅度量刑。在量刑時超越法定的刑種和量刑幅度即爲違法。

其中對於犯罪要看其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這四項決定了處罰的輕重和是否免除處罰。在刑法條文的基礎上,選擇和行爲對應的刑法。任何量刑都不得超越刑法。自首、立功、未成年等特殊情況特殊處理。有相關法律問題可諮詢律師65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