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行政拘留在行政複議期間繼續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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