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複議期間一般不停止執行。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我國《行政複議法》對需要停止執行的,做出了特別規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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