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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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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的通知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各有關單位:

爲進一步提高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效率,加快解決本市城鎮居民住房困難,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和《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覈及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號),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優先滿足項目所在區縣配租需求的原則,在房屋具備入住條件6個月前編制配租和運營管理方案。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持有的房源,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後,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在其網站上發佈配租公告。其他房源,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並在區縣政府網站上發佈配租公告。

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進行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並根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組織意向登記、監督產權單位順序選房。

三、公開搖號配租剩餘的房源,經管理部門批准後產權單位可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面向全市發佈配租公告,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可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備案通知單直接向產權單位申請承租,並按照政策享受租金補貼。其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持有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其他房源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配租按照產權單位收到備案家庭申請的先後順序進行。

四、爲提高房源配置效率,充分發揮公共資源效用,產權單位公告規定的申請期限屆滿後仍未配租的房源,可以面向社會單位組織本市城鎮戶籍無房職工集體租賃。

(一)產權單位應將公共租賃住房剩餘房源基本情況對社會公示,受理社會單位集體租賃申請。

(二)產權單位結合房源和申請情況,確定集體租賃對象,制定集體租賃配租方案,經管理部門審覈後實施。其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持有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覈,其他房源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覈。

(三)集體租賃房源由社會單位與產權單位簽訂集體租賃合同,明確社會單位協助產權單位管理的責任。社會單位確定本單位符合條件職工後,與產權單位及單位職工簽訂三方房屋租賃合同,並按照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規定規範管理,租賃合同統一納入全市住房保障資訊系統管理。

(四)集體租賃的租金標準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確定,合同期內不作調整,期滿後續籤合同的,產權單位可根據市場變化動態調整。

(五)集體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爲兩年。集體租賃合同期滿前60日,產權單位可向相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續租,經批准後,產權單位可與社會單位及職工續簽合同。

(六)房屋產權單位應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3〕15號)加強管理,發現社會單位向非本單位職工出租住房,職工有轉租、轉借等違規行爲的,產權單位應終止租賃合同,收回住房,並報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