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認定
01-25區分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界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司法解釋
02-03《兵役法》第六十一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三)預備......
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的認定
01-25(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以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作爲犯罪構成要件。認定時,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不構成犯罪。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認定
02-03(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注意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平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二)區分本罪與逃......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司法解釋
03-24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概念
01-25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構成要件
01-25(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但法律規定只追究聚衆衝擊軍事禁區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的刑事責任。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衝擊軍事禁區中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種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既......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立案標準
01-25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司法解釋
01-2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條組織、策劃、指揮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或者積極參加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涉嫌下列......
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概念
01-25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是指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爲。......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的認定
02-15(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以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作爲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爲人實施了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爲,但不屬於情節嚴重的,或者軍人家屬、親友確有困難,而寫信勸說現役軍人早日退出現役的,都不構成犯罪。......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的認定
03-29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的界限。前者是因軍事需要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通有緊急情況的武裝部隊的指揮人員依法作出的有償使用公民、單位的財物,與後者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而由軍人擅自進行......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司法解釋
01-25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量刑標準
01-25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司法解釋
01-25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概念
02-03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是指在戰時,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徵召或者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爲。......
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司法解釋
01-2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十九條組織、策劃、指揮聚衆衝擊軍事禁區或者積極參加聚衆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衝......
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認定
01-16(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以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和情節嚴重作爲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爲人不知道僱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或者明知僱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的,都不構成犯罪。(二)區分本罪與窩藏......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量刑標準
02-03-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把握好以下兩個問題。一是不管僞造、盜竊、買賣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本身是否真實(如買賣的是僞造、變造的軍車號牌等),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爲,情節嚴重的,就構成本罪。當然......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構成要件
02-05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徵用管理制度。在戰爭期間,國家和武裝部隊根據需要,對單位和公民個人的房屋、場所、設施、運輸工具、工程機械等實施緊急徵用,是補充戰時迅速組建擴建部隊,提高部隊的機動和運輸等後勤保......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認定
01-25劃清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兩罪的區別在於:(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爲人,對自己行爲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認定
02-16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以“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作爲犯罪構成要件。如果科研、生產、銷售單位因不具備完成軍事訂貨任務的條件而拒絕軍事訂貨;平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概念
02-14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是指過失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認定
01-25(一)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他們在犯罪的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1)本罪屬於危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而後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