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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XX公司與重慶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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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訴被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加州城XX,組織機構代碼:753XXXX5332-6。

重慶XX公司與重慶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封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張小山,重慶XX律師。

委託代理人何XX,重慶XX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龍溪街道龍山路66﹟武警重慶總隊招待所208號房,組織機構代碼:673XXXX8106-3。

法定代表人彭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王XX,重慶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吉XX,重慶XX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重慶XX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重慶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反訴被告)重慶XX公司於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被告(反訴原告)重慶XX公司於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爲:原告(反訴被告)重慶XX公司申請撤回起訴和被告(反訴原告)重慶XX公司申請撤回起訴均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反訴被告)重慶XX公司撤回對被告(反訴原告)重慶XX公司的起訴。

准許被告(反訴原告)重慶XX公司撤回對原告(反訴被告)重慶XX公司的起訴。

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45690元,減半收取22845元,由原告(反訴被告)重慶XX公司承擔。

本案反訴案件受理費7143元,由被告(反訴原告)重慶XX公司承擔。

審判長楊瓊

人民陪審員胡志惠

人民陪審員江XX

二O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陸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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