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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13W 次

一、勞務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勞務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依據我國現行勞動合同立法規定以及法學界對違約責任的通說,勞動合同當事人因過錯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稱爲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作爲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世界各國立法之通例,我國《勞動法》修訂時規定損害賠償責任方式應明確這樣幾個原則:

(1)用人單位違約時應賦予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或損害賠償的選擇權。勞動者本人可謂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賦予其選擇權的目的在於保護在勞動合同中處於相對劣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權益。

(2)勞動者違約時,單位可以主張除要求繼續履行以外的諸如損害賠償、禁令等責任方式以救濟自己的權利。

(3)主張損害賠償必須依實際損失爲標準,而不應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其金額。

3、申明、禁令等方式:

申明、禁令等違約救濟方式和依約履行令相反,它是由當事人申請法院發佈的要求某人不許做某一事情的命令。例如僱主向法院申請要求僱員不得將商業祕密泄露給他人。

4、支付違約金的方式:

支付違約金可否作爲承擔責任的方式問題,《勞動法》和其他有關勞動法規對此沒有規定。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見有禁止性規定,況且違約金與明令禁止收取的定金、保證金或押金等在性質上完全不同,因此可以作爲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

關於勞動合同的違約,我國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因此,勞動合同違約的後果是比較嚴重的,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該仔細考慮清楚自己是否真的願意從事這份工作。否則對雙方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