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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五險一金繳納比例是多少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2.77W 次

試用期五險一金繳納比例是多少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一種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適應的一個階段,試用期雖然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應該享受法律規定繳納各種保險的相應的權利,那麼試用期五險一金繳納比例是怎樣規定的,本站小編進行了相關整理。

一、試用期五險一金繳納比例

1、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全部劃入統籌基金),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

2、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

3、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個人0.2%;

4、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單位每個月爲你繳納0.5%,個人不繳納;

5、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每個月爲你繳納0.8%,個人不繳納;

6、公積金:單位和個人都是工資的12%。

二、試用期交五險一金的政策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2、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包括試用期在內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需要提醒的是,在用人單位未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及時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4、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應當爲與其存在勞動關係的職工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試用期也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單位也必須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試用期五險一金繳費基數是多少”的相關政策規定

1、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爲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覈檔案,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4、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爲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爲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綜上所述,試用期五險一金繳納比例是有相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相關的規定爲勞動者繳納相應的保險,本站提醒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試用期合同時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免因爲保險未繳納而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