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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合同協議解除勞動關係支付賠償金嗎?

推薦人: 來源: 普法學識館 閱讀: 1.65W 次

未籤合同協議解除勞動關係支付賠償金嗎?

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與勞動者協商,達到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滿意的的一個結果才能解除勞動關係。但是有的用人單位因爲沒有一個行之有效的體系,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程序不是很全,用人單位未籤合同協議解除勞動關係支付賠償金嗎?

一、未籤合同協議解除勞動關係支付賠償金嗎?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項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其中,不滿一年的,支付到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前一日止;滿一年的,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需要在仲裁時效內。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爲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違法爲由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和二倍工資,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的,需要提交事實勞動關係證據。

根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勞動法[2005]12號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和證人證言由勞動者舉證,其餘由用人單位提供。

在勞動者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每個月的雙倍工資,並且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因爲在勞動者入職之後,用人單位首先應該做的就是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保證自己和勞動者的權益 。